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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生态的免疫系统——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纠错机制与防御哲学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6-01 浏览次数:

一、专利权无效:“锈锁崩塌时

l 概念解读

所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第三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图1 “专利无效宣告”示意图

(图片来源:宣言律师叶勇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153490986222475&wfr=spider&for=pc)

l 专利权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创新钟摆的校准时刻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将按以下的步骤展开:

l 步骤一:无效宣告请求

1.请求当事人:

(1)请求人:可以是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2)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为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2.请求时间: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提出,甚至可以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这是因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能够对专利权终止前的某些事项产生影响,因此允许在专利权终止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请求方式:

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并递交书面请求书,要求按规定格式撰写,一式二份,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请求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与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内容一致。

如果涉案专利为纸件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只能纸件提交;如果涉案专利为电子申请,则无效宣告请求书既可以电子提交也可以纸件提交。

4.请求费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需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且不可以减缴。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1500元。

请求人汇款时应当注明被无效宣告专利的专利号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l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1.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首先进行形式审查。

(1)形式审查的内容: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否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请求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明确的无效请求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据等。

(2)形式审查通知书

① 受理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这些材料也将经过形式审查。对于专利权人不予答复的情况,案件审理不受其影响。

② 补正通知书

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的指定期限内补正。

请求人答复补正通知书,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表格一式两份,以及经补正的相关文件。

③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④ 不予受理通知书

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⑤ 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应人民法院、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向处理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出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

2.合议审查:

在形式审查合格且答辩期届满之后,无效宣告程序将进入合议审查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会成立合议组,就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主审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只有极少数案情重大的案件才由5人合议组(1名组长、1名主审员、3名参审员)进行审查。

3.口头审理:

(1)口头审理的确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进行口头审理的请求,并且说明理由。其中,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需要实物演示;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于尚未进行口头审理的无效宣告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作出前收到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依据上述理由提出口头审理请求的,合议组应当同意进行口头审理。

(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有权在口头审理中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庭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有权进行辩论。请求人有权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放弃无效宣告请求的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以及缩小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专利权人有权放弃部分权利要求及其提交的有关证据。

② 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守口头审理规则,维护口头审理的秩序;发言时应当征得合议组组长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打断另一方当事人的发言;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口头审理期间,未经合议组许可不得中途退庭。

l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决定

1.决定类型:

经过合议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这包括三种类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2.决定公告: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进一步表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条文还明确指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三、应对专利无效宣告的策略

1.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流程和条件

在应对专利无效宣告时,首先要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的基本流程和条件。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评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并决定后续的行动策略。

2.详细分析专利文件和相关证据

(1)审查无效宣告的理由:

仔细阅读和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以及对方提供的证据。这有助于确定这些理由是否成立,并可能影响专利的有效性。

(2)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

如果认为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可以准备答辩意见陈述书,并请求专利局驳回无效请求。答辩意见陈述书应当详细阐述专利有效的法律和技术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3.积极参与无效宣告程序

(1)提交证据:

在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应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如果是在一个月后补充证据,除非符合特定情况,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予考虑。

(2)参与口头审理:

如果合议组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应认真准备并积极参与。在口头审理前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在口头审理中充分有效地传达出自己的观点。

4.司法救济途径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后续司法救济途径。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理诉讼的法院和诉讼性质与不服复审决定提起的诉讼相同,且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处理之前的赔偿问题

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之前已经涉及侵权赔偿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

如果之前的赔偿是基于专利权的有效性而确定的,那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赔偿的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与侵权方进行协商以达成新的赔偿协议。

6.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专利无效宣告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多个法律程序和规定。因此权利人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权利人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Leo张大志海南注册公司博方企服

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实战样本:华为诉三星专利无效案终审解析

l 华为VS三星:一场旷世持久的“专利战”

2010年,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专利申请,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2016年7月18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三星公司”)针对这一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多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并案审理,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被诉审查决定),驳回了三星公司的请求,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三星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诉审查决定中相关认定有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审查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对于原告三星公司与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后认为,被诉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原告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专利权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三星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华为公司所持有的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104157.0)有效。

图2 “两大通信巨头华为、三星的持久对抗”概念图

(图片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l 案件关键:谨慎审理维持专利有效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中,三星公司提出的理由众多,包括涉案专利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并涉及多份专利文献、光盘及网页证据。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谨慎审查之后做出了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并针对三星公司的质疑做出了回应。

据该案合议组介绍,对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理解,应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出发,从整体上明确上述技术特征的准确含义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从而得出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结论。该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每种用户设备的用户界面上都可以放置很多组件,例如PC中各种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可知,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是用来打开文件或者进入应用程序的。经过技术对比可以发现,涉案专利中的“组件”有别于现有技术中的文件及应用程序本身。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则根据该资料的公证时间、视听资料中记载的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该案中,对于光盘的公开时间,合议组从公证书作出的日期出发,结合光盘中视频的评论日期,以及优酷视频上传时间的规律,最终得出光盘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审查决定后,引起业界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分析,被诉审查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l 纠纷焦点:专利确权阶段如何理解权利要求和保护范围?

1.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1)理解权利要求的难点

权利要求书是在专利说明书的基础上,使用简洁、准确的文字概括出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以用于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而,由于文字的含义在不同的语境下有所不同,同一权利要求由于对文字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差异。因此,在确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首先需要对权利要求中高度概括的文字进行解读,也就是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理解。

(2)理解权利要求的政策规定

①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② 《专利审查指南》(2010)(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含义。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同时,《审查指南》也指出:“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此外,对于仅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难以直接理解其用语的含义的情况,则需要通过说明书或附图等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从而使其保护的内容和范围更加清楚、明确,使专利权具有清晰的内涵和边界。

(3)理解权利要求的行动指导

① 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出发,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技术领域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通用含义对其进行理解。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当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在说明书中指明了其具有特定的含义且足够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特定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但“说明书中指明特定的含义”是对该用语的实质含义作出的说明或指明,并非在形式上要求必须要有类似“下定义”方式的说明。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明了某用语指代的具体含义,则即使说明书未作出“某用语是指……”等形式的说明,也应当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明了的含义对该用语进行理解。

② 考虑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内容,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专利文件整体考量发明的技术方案,从专利发明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出发,对发明进行全方位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符合发明实质的理解。

2.正确理解专业术语

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涉及一种组件显示处理方法,而当事人双方对于该权利要求的理解存在分歧,其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以“组件”为代表的各种专业术语。

对此,《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已经做出了解答。对于权利要求中用语的正确理解,应通过如下的方法获得:首先从权利要求的记载出发,结合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发明目的、技术手段,并最终落脚于权利要求的限定,从而得出符合发明实质的准确理解。

这种理解,既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作出过于宽泛、含糊的理解,也未采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限制权利要求的内容,而是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限定,对专利文件进行整体考量后获得了符合专利的发明实质的权利要求理解,使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既清晰又较为合理。

(资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五、【结语】星火燎原:专利制度照亮创新远征

当华为专利在最高法终审中淬火重生,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个案胜败,更是中国创新力量在专利制度坐标系中的强势崛起。从《专利法》第45条赋予的挑战权利,到第47条裁决的时空效力,每一个条文都是守护创新火种的法理薪柴。科研组织当以本案为镜:既要锻造经得起无效宣告考验的“专利精钢”,也需掌握将法律程序转化为战略武器的“炼金术”。在知识产权的星辰大海中,唯有用技术真实性与法律智慧共同导航,方能在全球创新竞赛中抵达应许之地。

【法律条款速查】:扫码直达法规/政策文件原文

图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图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图5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程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