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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有界,创新有法: 中国NFT第一案如何撕掉元宇宙“法外”标签?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1-04 浏览次数:

一、元宇宙:数字文明时代的“生存副本”

l 概念解析

1.元宇宙(Metaverse):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常见的提法是利用科技手段进行链接与创造的,与现实世界映射与交互的虚拟世界,具备新型社会体系的数字生活空间。

(1)元宇宙六大要素

图1 真实世界VS元宇宙世界

(图片来源:亿图图示https://www.edrawmax.cn/templates/file/1028282)

(2)元宇宙六大支撑技术——“BIGANT”

① B(blockchain):即区块链技术,是支撑元宇宙经济体系最重要的技术。NFT是元宇宙经济体系的重要概念,其本质是一种区块链上的数据单位,每个NFT可以代表一个独特的数字资料,如画作、艺术品、声音、视频等。由于NFT能为买家提供所有权证明,也被称为“开启元宇宙的钥匙”。

② I(Interactivity):即交互技术,为元宇宙提供沉浸式虚拟现实体验。

③ G(Game):即电子游戏技术,为元宇宙提供创作平台、交互内容和社交场景并实现流量聚合,两者协同发展,是实现元宇宙用户规模爆发性增长的两大前提。

④ A(AI):即人工智能技术,为元宇宙应用场景提供技术支撑。

⑤ N(Network):即网络及运算技术,为元宇宙提供通信基础。

⑥ T(Iot):即物联网技术,为万物链接及虚实共生提供保障。

图2 元宇宙六大支撑技术示意图

(图片来源:通信产业网)

(https://www.ccidcom.com/jishu/20211208/kuvjs72exoB8wvqXm18trbbh247xk.html)

(3)元宇宙产业链六大层级

元宇宙概念的爆火,除了直接带动元宇宙六大支撑技术对应行业的发展,其上下游的产业也会获得发展机遇。

图3 元宇宙产业链六大层级示意图

(图片来源:亿图图示https://www.edrawmax.cn/templates/file/1027304)

(4)(据设想)元宇宙的发展阶段

① 数字孪生:依托数字技术创造出现实世界的数字副本,具有虚实共生、高虚拟仿真、高实时交互和深度洞见等特性。

② 数字原生:虚拟与现实世界的联系逐渐紧密,元宇宙用户和他们在元宇宙中的化身可以在虚拟世界创造能同时存在于现实与虚拟世界之中的新事物,此时法律法规需要对数字原生产物进行规制,特别是所有权。

③ 现实与虚拟共存:数字化的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高度重合甚至合并,开放的元宇宙框架支持存在多个不同的可以畅通无阻地交互的虚拟平台,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融合在一起,可以通过改变虚拟世界来改造对应的真实世界。

v 当前元宇宙的发展程度尚还停留在数字孪生的初始阶段。

2.数字孪生:充分利用物理模型、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数据,集成多学科、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在虚拟空间中完成映射,从而反映相对应的实体装备的全生命周期过程。

3.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通证,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用于数字物品的验证,但是却与这些数字物品不同。

二、虚实共生:元宇宙的“无限宇宙”如何催生知识产权新战场?

1.著作权方面

(1)将现实中的作品引入虚拟世界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例如,虚拟世界中的作品通常表现为NFT的形式,但很多NFT是由现实作品铸造的,谁是NFT数字作品的合法铸造者,著作权保护期到期的作品如何处理;作品著作权被许可人是不是合法的铸造者;有期限的许可和NFT作品在网络中无期限的流转是否会产生冲突;NFT交易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充当何种角色。

(2)在虚拟世界中的著作权问题。

例如,虚拟世界中用开发者提供的工具创作的作品的性质和权利归属。

v 以上这些问题大部分还处在萌芽阶段,尚无统一、成熟的解决方案。

2.商标方面

(1)商标注册:主要表现在申请名称中涉及元宇宙的商标申请量迅速上涨,同时虚拟商品的商标注册需求也持续上涨。

(2)商标的使用:主要表现在现实世界的商标引入虚拟世界的侵权问题。对于这个问题,部分国家已出现相关的案例,但整体来说,尚未形成统一做法。

3.专利方面

(1)外观设计:主要表现在虚拟世界中的场景、物品、人机交互界面是否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以及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外观设计权利能否相互扩展。

在我国,目前尽管增加了局部外观的保护,但对GUI(graphic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如Windows操作系统中的窗口、图标、菜单等)的保护还是有很大限制,“非实体物产品设计”是否能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具体明确。现有专利法保护框架下的GUI必须与显示设备不可分割,即使应用了GUI的实物产品是通过虚线展示的,与GUI一起展示的实物产品的类型也会影响到该申请的保护范围。

(2)发明和实用新型:

① 虚拟物品相关专利申请将显著增多,对传统创造性的判断构成新挑战。

例如,Nke的虚拟鞋在产业上取得了很大成功,2022年在NFT交易平台Open sea上线虚拟球鞋2400双,售价平均在5ETH(以太坊的一种数字货币)左右,折合成人民币约9.9万,24小时内成为OpenSea最受欢迎的NFT系列榜单第二名。其虚拟鞋专利申请最先在美国布局,通过PCT方式进入多个国家,目前在美国已经获得授权,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尚未实审。从其权利要求来看,表现为虚拟物品+商业方法的结合,对于创造性判断可能是一个新难点。

② 虚拟货币疑难问题将加剧,特别是关于法五条的问题。

与Nike的虚拟鞋专利申请相同,很多虚拟物品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侧重点是在虚拟物品交易上,而虚拟物品交易在元宇宙体系下是通过虚拟货币来完成的。因此,申请人对虚拟货币相关专利申请存在很大需求。

我国目前存在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在审查实践中很多涉及虚拟货币的申请因为违反法五条不能授权,但其同族可能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对此需要及时开展相关研究,统一审查标准。

(3)虚拟世界中方案的可专利性问题更加突出。

例如,元宇宙中的相关方案本质上表现为算法,其能否认为是应用了自然规律;利用元宇宙模拟现实世界自然规律创造发明能否授权;AIGC相关问题等。这些都是在现有的专利审查标准下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研究。

l 总结:元宇宙场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难点

1.权属复杂化:虚拟物品可能由用户、AI、平台共同生成,原创性认定难;

2.侵权隐蔽性:匿名化、跨平台传播导致侵权行为追踪成本高;

3.技术依赖性:NFT确权、智能合约等技术漏洞可能引发新型纠纷。

4.法律滞后性:传统法律难以及时覆盖虚拟世界的“数字分身”;

5.平台责任模糊:去中心化平台常以“技术中立”逃避审核义务;

6.跨境维权难:全球链上资产流转与各国法律差异的矛盾。

参考资料:《江苏中心业务指导委员会专题分享集萃》http://www.cnipa-pesc.com/attach/0/1ab784829d53403a93034a942ae6875d.pdf

三、案例聚焦:2022Bigverse平台“中国NFT侵权第一案”

2017年,漫画家马千里创作了《我不是胖虎》系列漫画作品,其中主角“胖虎”形象憨态可掬,惹人喜爱。2019年“我不是胖虎”系列表情包的问世,促使这只老虎迅速蹿红。2020年6月,马千里协同一位颇具经营头脑的粉丝于注册成立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独占性授权——包括著作权、财产权和制止侵权等权利,于2021年3月正式记入该公司名下。在商业化的运作下,“胖虎”的形象活跃于网络之上,始终保持着不容小觑的热度。

2021年12月,马千里在微博发布《胖虎打疫苗》一图,并配博文“最近部分地区又出现疫情,大家出门要戴好口罩,还没打疫苗的小伙伴记得去补上”,依旧收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与喜爱。到了2022年,“胖虎”在虎年时运的加持下爆火,并乘着国潮风的热潮成为当年第一个走红的潮玩IP,俘获了一大批粉丝。众多中小企业抓住这个商机,纷纷推出一系列与“胖虎”联名的产品。

图4 《胖虎打疫苗》

(图片来源:微博https://weibo.com/u/1358377897)

在此期间,奇策公司发现了在一个名为Bigverse的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上,用户王某上传了一张名为《胖虎打疫苗》的作品,并“铸造”(用户将图片等资产进行数字化,然后通过区块链技术作出标识)成为NFT数字作品,售价899元。该作品与马千里2021年底在微博发布的《胖虎打疫苗》作品完全一致,甚至作品右下角还带有“@不二马大叔”(马千里微博网名)的水印。

对此,奇策公司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向王某和运营Bigverse平台的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与宙公司”)发起诉讼。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当年4月召开的一审判决中指出,王某未经许可,通过Bigverse平台交易《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Bigverse平台则在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且其对平台上交易的NFT数字作品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也具备相应的审核能力和条件,故其应对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不可仅依赖用户声明免责。法院判决其将涉案NFT打入地址黑洞,并赔偿原告损失4000元。

原与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又上诉至杭州中院,理由是:在涉案作品“铸造”时,Bigverse平台未向用户收取“铸造”费用;在用户上传作品前,平台无法接触到作品,也无法进行权利审查,而一审判决对平台要求过高;关于水印问题,因为水印、涉案作品图片的背景、平台后台背景都是白色,平台审核人员难以识别。

关于原与宙公司是否构成侵害奇策公司旗下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杭州中院于2022年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认为:NFT交易视为财产权的转移;本案应认定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原与宙公司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

这是我国首例宣判的NFT侵权案件,对NFT领域的知识产权合规和维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资料:《法人》杂志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1951375287933923&wfr=spider&for=pc

四、以案法:元宇宙知识产权的法律护甲

l 元宇宙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声明NFT等数字资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为元宇宙中数字作品的确权提供基础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仅列举部分)——”

(1)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适用于NFT铸造、交易行为(如“胖虎”案))

(2)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覆盖虚拟场景中二次创作、AI生成内容的侵权认定)

(3)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该条文对恶意仿冒实施打击,以禁止虚拟商品外观、功能的抄袭行为,并对数据抓取,以防止未经许可抓取元宇宙中的用户生成内容(UGC)。

五、科研人员必读:元宇宙侵权的攻防手册

l 预防先行

(1)技术固权:使用区块链存证工具(如蚂蚁链、至信链)记录创作过程;

(2)标识嵌入:在数字作品中添加隐形水印或唯一哈希值,便于追踪。

l 主动维权

1.证据保全:

(1)截图、录屏、区块链交易记录缺一不可;

(2)通过公证机构对虚拟侵权行为进行电子证据固定。

2.平台投诉:

(1)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

(2)留存平台处理记录,作为后续诉讼证据。

3.司法救济:

(1)针对跨境侵权,联合专业律师启动跨国诉讼;

(2)参考“胖虎”案,明确主张平台连带责任。

六、结语:共筑元宇宙的创新保护网

元宇宙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法律与伦理的三重博弈。我们呼吁:创作者不断强化权属意识,善用“区块链+法律”双保险;平台能够摒弃“技术无罪”思维,建立事前审核与侵权预警机制;立法者加快出台《元宇宙数字资产保护条例》,填补监管缺漏。

未来,随着数字身份认证、AI侵权监测等技术的发展,我们期待一个“创新有保障、侵权无处藏”的元宇宙新生态。守护虚拟世界的智慧火花,就是为人类文明的数字未来点亮明灯!

【法律条款速查】:扫码直达法规原文

图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图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图7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