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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来说法:当“二次创作”变成“法律雷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0-10-08 浏览次数:

著作权来说法:当“二次创作”变成“法律雷区”

《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31批典型案例显示,某大学生上传的《流浪地球》解说视频因未经授权使用素材,被判赔偿4.2万元。这个案例给所有短视频创作者敲响警钟:你的‘随手剪辑’可能正在触碰法律红线。

一、为什么说“五分钟看完一部电影”是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原著作人拍摄的电影是其独立构思而成的影视成果,博主把本应付费观看的影视作品剪成短视频吸引流量,只要未经过原著作权人或原著作权单位的授权,就进行传播,便构成了侵权。即使在短视频中标注了被剪辑影视作品或综艺节目的合法来源,但没有经过原著作权人或原著作权单位授权,也属于侵权行为。

图1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HgtduIXzq5Wa3syRIUcnig

二、如何界定普通的影视评价与侵权行为呢?

著作权法第22条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6条分别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常见的合理使用范围: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但在实践过程中,出于介绍、评论影视作品的目的“适当引用”作品片段的“搬运博主”和原创者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此行为长期走在“灰色地带”。

三、典型案例

2017年4月,谷阿莫遭到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车库在内的五家公司的控诉。五家公司认为谷阿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下载了来源不明影片并重制,严重影响了该片票房,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以涉嫌侵权对他提出控告。同时,台北地检署分析认为谷阿莫非单纯“引用”已达到“改编作品”的程度,并且谷阿莫将其上传YouTube等网络平台,借助点击率创造分红利润,其间种种早已逾越合理使用范畴,故以违反《著作权法》将他起诉。

四、如何避免“影视搬运”等侵权行为?

当剪辑软件成为创作工具,法律意识应是创作者的“第一帧画面”。建议师生牢记'三要三不要'原则:

1.要标明来源,不要抹去创作痕迹;

2.要控制时长,不要替代观看体验;

3.要寻求授权,不要依赖平台审核。

图2 广大视频博主如何在不违反著作权法的前提下进行创作(来源:人民网)

五、结语

在创新与法治间走稳每一步,让我们共同维护清朗的创作环境——真正的才华从不因合法边界而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