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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霸权与公平竞争——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破局之道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5-06-17 浏览次数:

专利霸权公平竞争——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破局之道

一、引言:从技术高地到垄断陷阱,谁在给创新设障

在奔涌的技术浪潮下,标准必要专利(SEP)正成为全球科技竞争的“战略高地”但高额许可费、捆绑条款等争议频发——当技术标准被异化为垄断工具,市场公平与创新活力该如何捍卫?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直指滥用知识产权的“灰色地带”,为专利博弈划定法律边界。

本文以真实纠纷为镜,拆解SEP反垄断核心规则,助力科研组织避开“雷区”、掌握谈判主动权,在技术标准化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二、向新共生:全球化浪潮下的标准与专利的深度融合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标准与专利之间相互渗透融合是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由之路,这主要表现为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被纳入技术标准中。

概念解读:标准必要专利

1. 如何理解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实施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如果技术标准的实施必须以侵害专利权为前提,则即使存在其他可以被纳入标准的技术,该专利对相关技术标准而言,就是必要的专利。其中,所谓标准,就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由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指享有标准必要专利权的经营者或有权许可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的经营者(一般统称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

标准实施方,是指实施标准的经营者。

2. 如何理解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趋势?

一方面,标准是行业已有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行业交流通用的规则和技术的共识,具有开放性、普遍适用性和公益性。另一方面,专利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和绝对性。

随着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技术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所覆盖。尤其是在信息通讯、智能网联汽车等高新技术领域中,制定技术标准时已经没有现有的公用技术可以采用或借鉴。因此,为了保证标准先进性和实用性,标准和专利地融合在现实中将成为必然。

3. 专利的标准化有什么好处?

(1) 建立竞争优势:通过标准的推广实施,能够快速扩大专利技术实施范围,提升技术影响力与行业竞争力。

(2) 保护创新成果:相对于一般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侵权证明更加容易,只要标准所描述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可以证明符合标准的产品构成侵权。

(3) 获取许可收益:企业将私有专利技术融入标准,在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可获取更广阔的许可范围,获得更多的专利许可费收益。

(4) 许可谈判筹码:在与其他企业进行许可谈判时,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掌握主动地位,通过自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与对方形成交叉许可,争取对自身有利的许可费率。

4. 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化风险:“专利劫持”问题

专利的标准化可以促进创新,增进效率,减少消费者的适应成本,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与此同时,也极大增强了标准化组织参与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谈判中的地位,导致其向标准使用者即专利被许可使用人索要不公平、不合理和歧视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些行为有效帮助了拥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企业排除、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然而,其也阻碍和抑制了技术创新和发展,并且最终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标准化本为互联互通,垄断化却筑起高墙。”对此,唯有通过法律规制平衡权利人与实施者利益,才能实现技术普惠与市场公平的双赢。

资料来源:

[1]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5/25/art_1415_133135.html

[2] 深圳市创新产业融合促进会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g5MTE4MjMyNg==&mid=2247514794&idx=3&sn=6681719fe7c5dc3d6c61675636c05c68&chksm=ce167e44986b365a8c5824ad3f471bf02ba573a20ceae72c51306eede87bec21b6b42546ab8c&scene=27

三、规则之锚:《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核心牵引力

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涉及产业多方利益,如何平衡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和反垄断以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是难点和重点问题。

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的规定,制定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促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产业技术发展与革新的角度出发,专利权人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需基于诚信原则披露自身专利情况。

《指引》第六条规定,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需及时充分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未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也可以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披露程序,或者明确弃权,却又在标准颁布后主张专利权的,该等前期消极、后期积极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将更有可能面临反垄断合规方面的挑战。

对于专利权人在标准制订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指引》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提出“及时和充分”的披露要求;同时也明确,“若未遵循上述良好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违反反垄断法,但可能提高排除、限制竞争的风险”。

2.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FRAND”承诺义务

不同于一般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因被纳入标准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在享受因其专利被纳入标准所能实现的高额经济回报的同时,其设定许可费率和行使许可或拒绝许可的商业自由裁量权也将受到一定的制约。

出于寻求因公共使用目的而进行的技术标准化和专利权保护之间的平衡,标准化组织在其相关知识产权政策中,不仅要求标准参与者及时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专利,而且要求其承诺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非歧视non-discrimin条件许可所有标准实施者利用其专利。

这一原则可以理解为:首先,公平指提出的许可条件(比如许可费率等)对任何人、任何厂商都是一致的,不存在“来得早或者使用多有优惠,来得晚价格高”;其次,合理指许可费率是合理的,是根据研发成本和市场价值来确定的;最后,无歧视则是指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交易无歧视地向任何厂商打开,而不因为国家、种族、阶级等的区别而拒绝给予许可。

《指引》第七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权利人按照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定明确作出许可声明,同意在FRAND”原则基础上免费或收费向任何经营者许可其专利。此外,如果权利人拟转让其标准必要专利,则有义务保证受让人受制于同等“FRAND”承诺。

违反FRAND”承诺将显著减损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基于标准必要专利主张专利权时的正当性。而权利人设定或改变许可费率或许可策略,或者拒绝许可专利的自由裁量空间,将更可能受到反垄断合规性方面的质疑和挑战。

3. 双方需就专利许可遵循善意谈判而履行的程序

作为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具体表现,指引》将善意谈判列为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滥用风险的考虑因素之一,并总结了如1所示的善意谈判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未能遵循善意谈判流程的做法将会在执法机关认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时予以考量。

 

1 善意谈判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4. 常见的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

(1) 不公平高价

基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的实践经验,《指引》将认定不公平高价的垄断行为补充至以下几个维度:

① 许可费率是否明显高于可比许可

② 许可条件中是否包含明显不公平且与定价相关的条件,比如就过期、无效的标准必要专利主张收取许可费

③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否通过禁令等手段逼迫被许可人接受的报价

④ 许可双方是否遵循了规定的良好行为,即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和善意谈判;

⑤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根据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质量和价值发生的合理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

⑥ 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是否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NPE)进行重复收费。

(2) 拒绝交易

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拒绝交易行为,往往发生于其在根据生产的终端产品的价格向终端设备生产商收费的同时,又基于“专利权用尽”的原则,拒绝在组件生产商层面提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以向其收取专利费。

然而,《指引》第十四条明确指出,FRAND承诺覆盖的相对人应当是任何有意愿获得许可的标准实施方”。这意味着只要有组件生产商提出愿意获得许可的要求,则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需要遵守程序进入善意谈判的过程,即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拒绝交易。

(3) 搭售

在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是否具有不利于竞争的影响时,《指引》提示相关经营者可以重点关注相关许可行为的以下几个方面:

① 是否符合良好行为准则

② 是否符合正当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

③ 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必要性拆分一揽子许可的可行性

④ 是否符合标准实施方的自主意愿。

(4)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除了基于上文第1项所列因素考量是否构成不公平高价外,《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还列举了以下可能构成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① 将免费或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等作为许可标准必要专利的前置性条件;

② 强制要求标准实施方进行交叉许可但不提供合理对价;

③ 禁止或限制标准实施方对其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

④ 禁止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的措施或者地域;

⑤ 迫使或者禁止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或者限制标准实施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条件;

⑥ 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⑦ 缺乏合理理由要求标准实施方提供或者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明显缺乏相关性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等其他不合理条件。

(5) 差别待遇

根据《指引》,除了判断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认定差别待遇还需考虑许可双方遵循第二章良好行为准则的情况

此外,许可谈判的时机、市场背景,许可的数量、地域、期限、适用范围,以及许可双方可能达成的其他许可条件等,均会对于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对于不同标准实施方所提供的差异化许可条件是否构成差别待遇产生影响。

资料来源:

[1] 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15811276962

[2] 央视新闻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5490843204740125&wfr=spider&for=pc

四、案例镜鉴:爱立信苹果的全球互诉侵权案件

1. 案件回溯

202110月,爱立信对苹果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确认苹果违反了FRAND义务和互惠义务等请求。进而,一旦法院确定苹果违反FRAND义务,并给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爱立信造成经济损失时,爱立信可以请求苹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事实上,爱立信与苹果的互诉案起源于20151221日爱立信与苹果就2G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而达成的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该许可协议期限为7年,于20221月中旬到期。为延续该许可协议,2020年底,爱立信主动与苹果公司提议双方启动新一轮的交叉许可谈判。双方虽然在谈判过程中签订保密协议并启动多轮技术谈判和商业谈判,但双方对谈判所涉专利组合的有效性、必要性和价值仍存在明显分歧。虽然爱立信主张向苹果公司重申其已经公开的5G多模许可要约并提供了完整的许可协议要约。但苹果亦向爱立信公司发出了反要约,否定了爱立信要约中的以销售量为基础的许可费计算模式,提出了固定许可费的计算模式。苹果还表示仅在其要求的许可费条款下才受裁判结果的约束。

2. 案件评述

(1) 创新是发展的当务之急

从本质上来看,是手握通信专利的老牌通信企业和急需专利授权的新兴移动厂商之间的一场对抗。作为当前专利规则的制定者,爱立信借助专利许可获得公平报酬,对确保其在创新方面的新投资以及开放式协作标准化的持续成功至关重要;而对于苹果而言,其所要争取的事实上是颠覆专利授权人阵营的收费模式。

“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这句老话放到现在仍不过时。企业要避免受制于人,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提升创新能力,让自己的发明专利成为新标准。

(2) FRAND”义务属于法定的双边的善意谈判义务

事实上,FRAND”义务的内涵包括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当承担的FRAND”许可义务(“FRAND”承诺)和善意且诚信的双边谈判义务,以及标准实施应该承担的诚信谈判义务,以此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进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的达成;任何一方违反FRAND义务实施专利劫持或者反向劫持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根源在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在许可谈判中产生了分歧。而产生主要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双方最大程度履行双边的善意谈判的义务,未能以最大的善意和信用促成许可协议的达成。

(3) 司法裁判以引导为主,责任或强制为辅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司法的过度介入将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争先诉讼”和“择地行诉”的现象;双方实行非理性的诉讼策略和投机行为以在诉讼中获得更多的利益;以及在诉讼对抗的情形下,相关当事人放弃相关区域市场的选择将导致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并影响消费者的利益。

对此,应当明确司法裁判的边界。即应当坚持司法裁判不要过度介入的原则和坚持以双方诚信谈判促进许可协议达成的原则。意义应当在于明确FRAND”义务的内涵和建立一套善意的谈判框架,从而实现双方诚信谈判,自由协商,达成许可协议,最终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同等的重视与保障

资料来源:

[1] 人民邮电报https://www.cnii.com.cn/rmydb/202110/t20211019_316279.html

[2] 华政东方知识产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DUxNzk2NQ==&mid=2650090240&idx=5&sn=9b3427817e8b3634d78a936d6fbc3d6d&chksm=832b3222b45cbb34625de4838c7c7abb7a35bf96646fbc91a7936e16f661f17af2065d59abce&scene=27

五、结语:在创新与竞争的平衡木上,寻找最优解

标准化进程不可逆,反垄断规制不可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以技术共赢替代零和博弈,专利实施方则需以诚信履约回应合理诉求。《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为这场“攻防战”提供了法律标尺,唯有敬畏规则、动态平衡,方能推动技术标准真正服务于全球数字化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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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