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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FT到数字土地:元宇宙知识产权如何守护“虚拟主权” ——当数字资产撞上传统版权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1-03 浏览次数:

2021年中国虚拟主播市场规模约为3亿元,同比增长103.1%,行业进入快速增长阶段。随着元宇宙概念的兴起,虚拟主播行业收获了大量资本关注,软硬件及内容产出方面都呈现出爆发式增长。预计未来两年内,中国虚拟主播市场仍将保持较高增速。全球范围内,预计2030年全球虚拟主播市场规模将达到50.3亿美元,未来几年年复合增长率为18.8%。虚拟主播在电商、媒体、娱乐等多个领域都有广泛应用。在电商领域,虚拟主播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直播,大大降低了人力成本,并且可以通过个性化定制来传递品牌价值。在媒体和娱乐领域,虚拟主播可以替代真人主播、记者和编辑,进行新闻报道、综艺节目等。此外,虚拟主播还在在线教育等领域提升了互动性和教学效果。

图2元宇宙区块链图

(来源:百度百科)

一、虚拟分身,技术狂飙——虚拟主播发展变奏

虚拟主播的以下特点,使得虚拟主播的形象权存在争议。

1. 形象可塑性:虚拟主播是一种代码构建的数字化生命体,突破物理法则的造物革命,可设计非人形象(如狼人、机械生命体),2023年Top100虚拟主播中非人设占比达63%。

2. 权属复杂性:2020年11月23日,A-SOUL_Official的官方号在B站上线了首支视频,宣布推出虚拟女团A-SOUL。作为字节跳动和乐华娱乐的联合企划,首支视频中仅仅靠几个剪影就向粉丝呈现了财大气粗的大厂所具备的技术水准。2022年,乐华娱乐与虚拟女团A-Soul成员的合约纠纷暴露了形象所有权与表演者权的法律冲突。

图2虚拟女团ASOUL

(来源:百度百科)

3.运营持续性:B站虚拟主播"泠鸢yousa"AI分身实现全天候互动,堪称永不疲倦的数字劳工,7×24小时直播,日均弹幕量超2万条。初代虚拟歌姬初音未来通过技术迭代活跃16年,商业价值突破100亿日元。

4.法律保护的滞后性困局

一、中国《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规定尚未明确涵盖纯数字形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3年判决认定,AI生成虚拟形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美国第九巡回法院在Snapchat滤镜案中,裁定平台对用户生成虚拟形象免责。

二、全球司法实践的破冰尝试

1.人格权延伸保护,德国"数字人格权":2023年慕尼黑高等法院裁定,虚拟主播形象若具备持续人格特征(如固定表情包、口头禅),应视为《德国民法典》第12条人格权的延伸;中国司法创新:上海长宁法院在"虚拟UP主小希案"中,首次支持被解约中之人对虚拟形象的表演者权主张。

2.数据权益确权机制,B站联合蚂蚁链推出"虚拟形象DNA存证计划",实现创作过程全节点上链;日本hololive启用以太坊ERC-721协议,自动分配虚拟主播周边收益。

3. 平台责任重定义:欧盟《数字服务法案》第13条:要求对深度合成类虚拟主播实施"上传前实质审核";美国加州AB-602法案:虚拟形象商业使用需标注"非人类参与"警示标识。

图3中国移动元宇宙产业联盟

(来源:百度百科)

三、法律证据链:从无从下手到铁证如山

目前,我国在解决人工智能人格权侵权问题时的法律依据呈现“1+3+N”模式,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为人工智能的稳健发展筑牢了根基,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初步搭建了人工智能责任认定的基本框架,再辅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补充。为适应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法治环境。

虚拟主播不仅是技术奇观的载体,更是人类在数字文明时代重新定义存在、劳动与社交关系的试验场。其发展正在改写娱乐产业的底层逻辑,同时也迫使法律体系在《民法典》与《数据安全法》的夹缝中寻找新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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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民法典》

图5《个人信息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