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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span>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05-25 浏览次数:


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下文简称“本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和教育部办公厅制定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 62 号)成立。

第二条   本中心严格执行《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 62 号)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参照执行《国务院关于新形式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71 号)的要求,以及《“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 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发【2017】4 号)等相关政策;遵照执行各级政府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法律法律、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中心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相关服务、出具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报告必须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本中心根据合同约定对客户委托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为客户出具的分析报告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本中心接受福州大学和福州大学图书馆的行政领导。福州大学是本中心的法人机构,对中心工作有监督和管理的责权,为本中心的服务活动提供资质材料、合同签章和经营发票等支持;福州大学图书馆是本中心的直接领导机构,为本中心提供各种资源和人员保障。

第五条   本中心设立工作指导委员会,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福建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中心和福州大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定期举行联席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心面向校内外开展各种业务。

第六条   本中心设主任、副主任、专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人员、兼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本中心承接的各种科研和服务工作。 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根据学校科研平台管理办法确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由本中心组成聘用小组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中心依托福州大学的人才资源、文献资源和分析工具资源等优势,同步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的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实现以科研提升服务、以服务促进科研的良性互动。

第八条   本中心作为福州大学下设信息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面向学校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包括:

1. 为学校主管部门和院系等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决定提供相应知识产权信息支撑;

2. 面向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系列课程与讲座,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信息科教线上线下平台,参与学校人才培养;

3.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专利分级评议与管理、高价值专利筛选与培育、高价值专利布局等相关专利分析工作,助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宏观发展方向把控、校内外协调等工作;副主任负责制度建设、岗位设置、资源建设、业务协调和项目管理、队伍建设等各种日常管理工作;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研究项目和服务业务的分工承担相应工作;兼职工作人员按照本中心的业务需要和分工承担相应工作。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本中心所有业务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学校和中心发展需要负责统筹安排,业务范围包括科研项目、培训讲座、信息服务等。

第十一条   本中心科研项目、信息服务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制。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学科方向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组形成、项目任务分解和分配等相关事项;项目组成员应根据项目负责人的任务分配、报告质量和时间节点等要求保质及时完成工作。

第十二条   本中心对所出具报告实行负责人、审核员和技术专家三级质量管控。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任务书和合同,对分析报告内容架构、数据分析方法和报告撰写质量等方面进行总体把控;审核员重点从情报分析角度对分析报告质量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技术专家从项目所属专业技术领域角度对报告质量进行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章 聘用考核

第十三条    本中心秉承“广揽慎用、勤教严绳”的原则聘用人才。具体要求如下:

1. 政治正确,德行兼备。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有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教育教师的相关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

2. 业有所专,精进律己。理工科或情报学相关专业毕业,硕士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专业技术或情报信息领域工作经验;能够以乐观进取的态度对待工作,积极参加本中心安排的内外学习培训、积极进行自主学习,不断提升个人科研能力、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本中心从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业务服务、日常管理等方面接受福州大学图书馆的年度考核。

中心主任依照工作职责和考核细则接受福州大学图书馆的年度考核;中心副主任和专职工作人员依照工作职责和考核细则接受本中心的年度考核;兼职工作人员依照所在岗位工作职责和考核细则、综合考虑

在本中心完成的工作任务接受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优秀者,将按照学校相关绩效政策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中心协同图书馆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提及岗位职责、考核细则和绩效政策另有文件详细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